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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浔法院两案例入选全省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5-04-18 字号:[ ]

4月16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4年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报告暨十大典型案例》及《2024年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南浔法院审理的《湖州练市民合粮油专业合作社破产重整案》、《姚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分别入选。


湖州练市民合粮油专业合作社破产重整案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预重整;托底投资人

【受理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王彦刚(主审法官)、马新梁、闵杰

【管理人】浙江泽大(湖州)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湖州练市民合粮油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民合合作社)成立于2016年,是南浔区一家从事农作物种植、加工、销售并为社员组织采购农业生产资料、开展技术交流、信息咨询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该社拥有先进高效的机器设备和生产链,农产品绿色安全,曾获得“省级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绿色食品认定主体”、“全国消费者放心满意企业”等多项荣誉,全盛时社员农作物订单达15000余亩,带动了周边农民增收致富。近年来,因盲目扩张,加之疫情影响,致使合作社主营业务受挫,资金链断裂,继而停产停业,陷入债务危机。经初步识别,合作社尚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性,2023年5月17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浔法院)决定先行受理预重整,并指定了预重整阶段管理人。2024年5月15日,南浔法院裁定该合作社正式转入破产重整程序。


【审理情况】

经调查发现,合作社主要财产为机器设备,但大部分机器设备已抵押且设有长期租赁,故变现难度大,合作社已严重资不抵债。同时,民合合作社经行政许可占用设施农用地,自建设施用房,如对其进行破产清算,其占用的土地将按规定复耕,设施用房将予以拆除,该部分财产价值归零。预重整受理后,各方主体协同发力,始终以挽救优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维护债权人利益为核心,保障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一、深挖预重整潜力,激发庭外重组功能优势。为提高重整成功率,预重整阶段对合作社进行全面审计,评估其资产和负债情况,并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殊性质,分析行业趋势和市场环境,适时发布招募意向投资人公告。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要求,在意向投资人招募中设置资格审查前置程序,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为资格条件。经公开招募,4名意向投资人报名参与重整投资。经审查,4名参选人均为从事粮食和农产品生产加工相关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自然人。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组织债务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进行庭外重组谈判,成功促成合作社与意向投资人签订重整投资意向协议,奠定了破产重整成功的基础。


二、创设竞价新模式,切实维护债权人利益。为提升债权清偿率,采用“报价承诺+网络竞价”模式确定重整投资人。选定原承租人作为“托底投资人”,由托底投资人锁定重整投资最低报价,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网络竞价承诺。同时考虑到租赁合同因破产解除后可能产生的损害赔偿债权将进一步降低债权清偿率,经债权人会议决议赋予承租人在同等价位下享有“重整投资人资格”优先购买权。同时要求意向投资人在参与竞价前签署书面文件,承诺确保重整后合作社成员变更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等相关规定,确保农民社员的参与权、决策权等基本权益。经公开竞价,最终确定南浔区当地某农民企业家(自然人)为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金额750万元,高于资产评估清算价值近200万元。


三、全面重新建账,彻底化解历史欠税风险。为确保合作社重整后摆脱历史包袱轻装上阵,针对合作社无法提供完整的财务账册及财务凭证等问题,南浔法院指导管理人全面调查梳理合作社历史财务问题,依法补全财务资料,重新建立财务账簿。在此基础上,对合作社以前经营中未依法申报纳税的应税收入进行补充申报,更正大量错误申报资料,为税务部门依法申报破产债权提供了依据,促使合作社历史欠税风险在重整程序中得以全面化解,同时正确适用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减轻税负。


2024年8月6日,南浔法院裁定批准民合合作社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根据通过的重整计划,普通债权清偿率从1.2%提升至10.2%,合作社经行政许可占用的设施农用地、设施农用房等各项生产要素得以保留及价值最大化。



典型意义

根据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不懈夯实农业基础,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本案准确把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殊属性,以挽救当地优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保障债权人利益为目标,通过预重整转重整的程序转换,创新竞价模式引入优质投资人,提升普通债权清偿率,实现了助力当地优质的农民合作社重生和最大限度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双赢效果。充分发挥了破产程序在破解三农难题中的积极作用,也为通过法律程序挽救农民专业合作社、护航涉农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案例获《人民法院报》头版、最高法院官微等主流媒体推广报道。



姚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关键词】网约车收益;善意文明;分期履行;双赢效果

【受理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王彦刚、马新梁、闵杰

【债务人户籍地】嘉兴市秀洲区xx街道xx小区

【管理人】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债务人姚某某原系一家家用电器商行的经营者,后因商行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陷入债务危机。2023年,姚某某的债务纠纷陆续进入审理、执行阶段,案件类型均为与经营相关的合同类纠纷,涉案金额超10万元。执行中查证,姚某某名下除一辆马自达小型汽车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车辆破旧变现难度大且价值不高,姚某某无力一次性清偿全部到期债务,致使执行程序无法推进。后根据姚某某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审查,2024年3月21日南浔法院裁定受理姚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


【清理情况】

调查发现,姚某某在商行停止经营后,转而利用自有车辆从事网约车服务,后债务纠纷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车辆作为被执行人财产被法院查封并扣押,姚某某丧失收入来源,无力偿债,加之执行措施带来的不利影响,致使姚某某生活困难。基于上述情形,合议庭、管理人邀请执行员组成联合协调组,共同对案件进行综合研判,并积极听取债务人、债权人意见,最终确定了以“放车、创收、偿债、自救”为方针的清理方案,畅通个债清理路径。


债务人车辆破旧变现难度大,且评估价值远低于债权金额,但车辆却是债务人从事网约车服务的必备工具。故在争取债权人支持的前提下,本案并未采用拍卖、变卖等变价方式来处置债务人的车辆,而是将查封车辆发还给债务人继续从事网约车服务,每月将服务收益的固定金额用于清偿债务。通过个债清理程序将债务集中,并由管理人将固定收益金额按期统一分配。同时为了保障方案的切实履行,车辆放行但不解除查封,并由债务人签署承诺书。


除债务人必需的生活开支外,车辆运营费用亦是债务人从事网约车服务的必需开支,经与债权人充分沟通,各债权人理解并同意将车辆运营费用一并纳入债务人“生活必需品”清单。保留债务人生活经营必需费用,一方面维系了债务人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债务人将来的收入来源,确保清偿方案的按期执行。


在上述方针指导下,联合协调组逐一与债权人沟通协调,因债权人大多系与债务人多年的合作伙伴,自愿豁免部分债务,进一步减轻债务人的偿债压力。最终认定需偿债金额为63000元,结合姚某某前期网约车平均运营收入,确定每月支付6000元用于分期偿还债务,剩余收入留作生活运营开支。2024年4月17日,上述“实质豁免+分期履行”的清偿方案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经全体债权人一致表决通过。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善意文明理念下创新债务清偿方式实现债权人与债务人双赢的典型案例。现阶段网约车等新业态经济活跃,从事网约车服务具有门槛低、资金回笼快、灵活性强等特点,债务人通过从事网约车服务一般可以获得较为稳定的可预期收入,因此在个债清理中为债务人保留低价值车辆及必需运营费用等,通过网约车服务持续创造运营收入,并在法院和管理人的监督、管理下,将每月固定的运营收入分配给债权人。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逐步实现,债务人亦可从繁多的审理、执行程序中解脱,给予债务人继续生活的能力和希望。本案为执行程序与个债清理程序的衔接提供了有益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