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浙0503破5号 申请人钱文学以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本院于2024年3月21日裁定受理钱文学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钱文学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4月1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座20楼;邮政编码:313000;联系人施律师、周律师,电话:15205820865 ,15381288655)。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钱文学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钱文学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2024年4月15日14时00分在南浔区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召开钱文学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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