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浙0503破6号 本院根据债务人姚忠华的申请,于2024年3月21日裁定受理姚忠华(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姚忠华的债权人应于2024年4月1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 A 幢 17 楼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3000;联系电话:许律师15857244662/方律师 13757225545;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公共假日除外)上午 9:00-11:30,下午 13:00-16:30)。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不得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相关权利。 姚忠华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姚忠华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2024年4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地址:湖州市南浔区南林中路 866号)以书面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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