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浙0503破4号 申请人汪新安以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2024年2月26日,本院依法裁定受理汪新安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汪新安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3月2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地址:浙江省湖州市滨河路315号凤凰大厦9楼902室;联系电话:1826728667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9:00至16:30)。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未申报债权的,不得行使相关权利。另本院已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汪新安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汪新安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3月26日14时00分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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