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浙0503破25号之四 浙江坤伦有机肥料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已执行完毕,现管理人提请本院确认浙江坤伦有机肥料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裁定确认浙江坤伦有机肥料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浙江坤伦有机肥料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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