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浙0503破31号 申请人钱建华以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本院于2023年9月11日裁定受理钱建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钱建华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3年10月7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座20楼;邮政编码:313000;联系人施律师、周律师,电话:15205820865 ,15381288655)。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未申报债权的,不得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另本院已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钱建华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钱建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3年10月8日14时00分在南浔区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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