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浙0503破17号之一 2023年8月7日,沈建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沈建平个人债务重整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债务人已按照《沈建平个人债务重整方案》的分配方案清偿债务,故请求本院终结沈建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本院认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达成债务重整方案且经表决通过后,债务人已按照《沈建平个人债务重整方案》的财产分配方案清偿债务,可予终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8月7日裁定终结沈建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八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