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浙0503破18号之一 2023年7月18日,陈根林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债务人已按照《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清偿债务,故请求本院终结陈根林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本院认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达成财产分配方案且经表决通过后,债务人已按照财产分配方案清偿债务,可予终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于2023年7月18日裁定终结陈根林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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