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浙0503破17号 本院根据沈建平的申请于2023年6月25日裁定受理沈建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沈建平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7月20日前向沈建平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区太湖路1199号天和大厦4楼;邮政编码:313100;联系电话:13819290906)。本院已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沈建平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2023年7月24日(星期一)14时00分在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召开沈建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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