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浙0503破38号 申请人沈坤伦以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裁定受理沈坤伦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沈坤伦的债权人应在2023年12月24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及通讯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区府路1188号总部自由港A座20楼;邮政编码:313000;联系人施律师、周律师,电话:15205820865,15381288655)。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未申报债权的,不得行使相关权利。另本院已作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沈坤伦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行为。 本院定于2023年12月25日14时00分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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