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浙0503破25号之二 2023年8月8日,本院依法裁定受理浙江坤伦有机肥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3年12月4日,浙江坤伦有机肥料有限公司股东沈坤伦、沈斌涛、费丽君以为权衡各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浙江坤伦有机肥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本院认为,沈坤伦、沈斌涛、费丽君作为浙江坤伦有机肥料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100%已超过注册资本十分之一,符合申请破产重整主体资格,现债务人企业仍存在挽救的可能,为平衡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企业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裁定浙江坤伦有机肥料有限公司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破产重整程序。 另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1日下午14时00分在南浔区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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