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浙0503破38号之一 2023年12月27日,沈坤伦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暨和解协议》已经表决通过,故请求本院终结沈坤伦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本院认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已达成财产分配方案暨和解协议,经表决通过后债务人按期执行,可予终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本院于2023年12月27日裁定终结沈坤伦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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