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浙0503民初3991号 江益俊,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辉埠镇山背村鸭塞弄189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明与被告江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江益俊返还原告徐明借款22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利息以3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其中自2020年1月25日之后,以22000元为基数计算);均限被告江益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0元,由被告江益俊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张永成法官 联系电话:0572-3026722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南林中路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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