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浙0503民特34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沈建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现已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柴新民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联系人:徐燕法官 联系电话:0572-3026715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林中路866号
备注:柴新民,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解放路22号30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