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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03民初4689号判决公告送达
发布日期:2020-05-21 字号:[ ]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浙0503民初4689号   

胡海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建章与被告胡海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

限被告胡海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42230.90元及利息(以142230.90为基数,从2019年12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5元,由被告胡海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五月十五日   

 

联系人:葛忠平法官           联系电话:0572-3026059

联系地址:南浔区南林中路866号        邮政编码:3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