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浙0503民初308号之一 郭小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施拥军与被告郭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 郭小林支付施拥军货款1560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695元(以156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35%,从2017年10月5日起计算至4月4日),合计17295元,限郭小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元,由郭小林负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联系人:陈钢法官 联系电话:0572-3666908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双林镇双林人民法庭 邮政编码:313012 被告身份信息如下: 被告:郭小林,男,198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双林镇显洪村严家堰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