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浙0503民初4042号 被告:吴国宏(曾用名吴水红),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善琏镇夹塘村姚天兜25号,身份证号码330501197711032415。 本院受理的原告施雨与被告吴国宏、郑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吴国宏、郑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施雨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原告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19年10月12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吴国宏、郑云霞共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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