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浙0503民初117号 冯利,女,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镇北李家河村李家河105号。 本院受理原告褚亚芬与被告冯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119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11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诉讼代理费3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因本案产生的所有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本案于2020年8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年四月八日 联系人:张永成法官 联系电话:0572-3026722 联系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南林中路866号 邮政编码:31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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