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浙0503民初3548号 湖州南浔晶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坤、王亮传、吴江与被告湖州南浔晶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503民初3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湖州南浔晶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坤、王亮传、吴江居间报酬共计1661802.24元;二、驳回原告刘坤、王亮传、吴江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68元,由原告刘坤、王亮传、吴江负担11714元,被告湖州南浔晶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7354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五月九日 联系人:葛忠平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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