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浙0503民初740号 单蔚坚: 本院受理的原告沈亚萍与被告单蔚坚、耿志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耿志勇法定期间内提起管辖权异议,本院裁定驳回耿志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后被告耿志勇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交了民事裁定上诉状,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03民初740之一民事裁定书、上诉状副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联系人:叶菁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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