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浙0503破4号之二
因湖州港洋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本破产案件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由于湖州港洋建材有限公司账目不全,无法对该公司进行完整的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请求本院终结湖州港洋建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裁定终结湖州港洋建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