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高法〔2018〕132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落实“三个一律”要求 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为认真落实“执行通知书确定的履行期限过后拒不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财产报告令送达后拒绝报告或报告不实的,一律采取司法拘留或罚款措施;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的,一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要求,省高院制定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落实“三个一律”要求的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省高院执行局。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7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在执行工作中落实“三个一律”要求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失信惩戒,增强执行权威,杜绝强制措施“空转”现象,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下列情形除外: 1.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 2. 被执行人为政府机构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政府机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关事项通知》〔法明传(2017)359号〕规定办理。 二、按照前一条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同时对该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可以对该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不得将上述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四类人员信息欠缺的,可以在办案平台“当事人”一栏中予以添加。 三、被执行人未在《财产报告令》确定的期限内报告财产的,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被执行人虽在确定期限内报告财产,但经核查报告内容不实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查明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四、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债务,执行法院应当对持有护照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或宣布护照作废措施。对没有护照的被执行人,应当通报同级公安机关采取不予办理护照、不予续签签证、扣留护照等措施。 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积极履行债务的,可以对该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采取前款措施。 不积极履行债务是指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情形,但不包括《失信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 五、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8年7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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