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文 件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
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 |
湖浔法〔2017〕23号
印发《关于建立依法严肃查处被执行人
拒不腾退房屋案件协作机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解决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腾房难问题,依法支持和保障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法律适用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关于建立依法严肃查处被执行人拒不腾退房屋案件协作机制的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州市南浔区 湖州市南浔区 湖州市公安局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南浔区分局
2017年3月11日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
关于建立依法严肃查处被执行人拒不腾退房屋案件协作机制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腾房类执行案件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执行依据直接确定被执行人腾退房屋的案件;另一类是执行过程中因司法处置而须腾退房屋的案件。
第二条 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腾房类案件时,对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应加强法律释明和思想疏导,促使被执行人自动腾退房屋;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腾退,或者阻扰评估、审计、拍卖工作,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移送区公安分局。
第三条 区公安分局在接受区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后进行立案审查期间,向被执行人送达《法律风险告知书》,敦促被执行人自动腾退房屋。
第四条 在区公安分局立案审查期间,被执行人主动腾退房屋、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积极消除不良影响,区公安分局认为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建议区人民法院撤回移送或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第五条 在区公安分局立案审查期间,被执行人仍然拒不腾退的,或虽已腾退了房屋,但已经造成不良影响或给申请人造成了其他损失的,区公安分局应当立案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第六条 拒绝腾退房屋的被执行人逃匿或者下落不明的,区公安分局经审查立案后,应当在决定采取强制措施后实施上网追逃。
第七条 区公安分局在立案侦查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面调取、核实证据,需要区人民法院配合的,区人民法院应当配合。
第八条 对区人民法院移送、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报捕的,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批准逮捕。
第九条 区公安分局在立案侦查、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继续敦促犯罪嫌疑人主动腾退房屋。
第十条 对区人民法院移送、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因拒不腾退房屋而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不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经腾退,区人民检察院一般不作不起诉处理。
第十一条 对因拒不腾退房屋而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前腾退房屋的,可酌情从轻处罚。
第十二条 对在区公安分局立案审查期间主动腾退了房屋、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案件,经区公安分局建议后区人民法院撤回移送的,或者区公安分局不以犯罪处理的,区人民法院可视情对相关当事人予以罚款、拘留。
第十三条 查处被执行人拒不腾退房屋案件,区公安分局、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配合,互相协作。
第十四条 在依法查处拒不腾房类案件过程中,办案机关和人员应当加强相关信息的沟通和意见的反馈。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与上级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7年3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