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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第二批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保险机构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27 字号:[ ]

 

 

湖中法〔2016〕81号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第二批为诉讼

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保险机构的通知

 

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了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领域形成充分竞争,扩大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的选择范围,满足申请人获得更优服务的需求,我院研究确定了第二批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担保的保险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和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为第二批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的保险机构。

二、上述三家保险机构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担保的相关要求,应按照我院2016年6月1日下发的《关于确定首批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保险机构的通知》(湖中法[2016]45号)的规定执行。

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事宜,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于2015年7月28日和2016年2月5日两次发文予以明确(2016年2月5日下发的文件为浙高法[2016]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机构为诉讼保全提供信用担保的通知》),应遵照执行。

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本通知遇到问题的,请及时报告我院立案庭。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9月27日

 

抄送:省高院立案庭,市委政法委,市保险行业协会。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6年9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