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中法〔2016〕45 号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首批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保险机构的通知
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财产保全工作,切实减轻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负担,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担保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和我院《关于规范民事诉讼财产保全担保问题的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经研究:
一、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作为我市首批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担保的机构。
二、上述保险公司在我市开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每年向法院报备一次,在报备年度内,开展具体业务仅需提供相应的保函。
三、上述保险公司向各法院报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保险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经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报备材料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章程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公司基本情况;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上年度纳税凭证;保险公司关于开展该保险险种的通知;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上述保险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保函中必须载明:因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由保险人无条件负责赔偿。
五、如上述保险公司具有消极履行保函承诺的保险责任或者其他不诚信行为的,由我院取消其在全市范围内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的资格。
请各基层人民法院认真遵照执行,在工作中遇到问题的,及时报告我院立案庭。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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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高院立案一庭,市委政法委,市保险行业协会。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6 年 6 月 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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