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见证执行办法
为基本解决执行难,破解本院自身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的情形,进一步树立阳光执行的形象,特制定申请执行人见证执行办法:
一、申请执行人见证执行范围
本人为申请执行人的在执执行案件。
二、见证执行方式
1、查阅、询问
2、经本院同意,申请执行人可见证执行现场
三、查阅、询问的权利
1、有权了解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有权获得查询码,通过登陆《浙江法院网》平台查询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
2、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查阅、复制执行正卷中的有关材料;
3、申请执行人有权了解本院调查控制被执行人及其财产的情况,有权了解本院采取查封、冻结、扣划、扣押、评估、拍卖、变卖等措施,并有权了解财产拍卖的时间、拍卖公告的内容。
4、申请执行人有权了解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纳入限制出境名单,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通报等惩戒措施情况。
5、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书面申请限制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黑名单。
6、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委托代理人有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执行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7、申请执行人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主体。
8、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本院在案款转入本院账户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
9、申请执行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有权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四、申请执行人见证执行现场时的注意事项
1、见证执行现场时不能与执行员同车随往。
2、在执行现场时不能大声喧哗、吵闹,不能与被执行人发生直接的冲突。
3、执行员要求申请执行人离开执行现场时应无条件服从执行员的指挥。
五、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