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执行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宣传本院执行工作,使其更加了解执行、理解执行;也为了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与沟通,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增强本院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院执行局负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具体事务,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接待、协调、沟通工作。院办公室、审判保障中心等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条 本院主要邀请区级人大代表、乡(镇)人大代表和区政协委员,有条件的可邀请辖区范围内的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四条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执行的案件主要包括:
1、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社会反响强烈的执行案件;
2、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交办的或人大代表以来信、来访等形式予以关注的执行案件;
3、政协交办的或政协委员以来信、来访等形式予以关注的案件;
4、本院认为有必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执行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执行应提前半个月与人大、政协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取得联系,确定参与执行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邀请函的形式发出邀请。邀请函应写明参与执行案件当事人、案件基本情况及执行时间、地点、拟采取的执行措施等情况,在实施执行措施三日前将邀请函直接送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因故改变执行时间的,应及时通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六条 确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执行后,案件承办人应按参与执行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数准备好案件简要情况的材料,在执行开始前发给参与执行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更好地了解案情。
第七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见证案件执行的全过程,包括强制腾房、罚款拘留、协助执行、查封扣押等等,视情况还可参与到案件的执行和解中。
第八条 执行活动结束后,可邀请参与执行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座谈,及时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执行工作方式、方法和案件执行是否公正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以通报本院工作情况,征询工作意见。不组织座谈的,应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发放征求意见表,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执行活动结束填写征求意见表反馈本院。
本院应及时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馈的有关执行实体操作、程序流程、公平公开等方面的意见向执行局进行反馈。
第九条 本院应当重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分析和研究,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做好意见反馈工作。对基于客观原因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以取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第十条 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执行活动后,应将参与执行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姓名及职务、案由及当事人、执行情况,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相关意见及本院的反馈情况等单独制作台账保存备查。
第十一条 建立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执行、见证执行的长效机制。针对个案可邀请见证执行;集中执行时,可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
第十二条 建立通报制度。对工作开展不实,组织不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执行工作提出批评意见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及部门领导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未尽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