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行警务中心
关于分段式+团队执行模式的规定
为提升执行质效,增强执行工作的战斗力和公信力,构建起结构合理、管理科学、工作高效、监督有力的执行新模式,根据本院《案件执行流程管理规定(试行)》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分段式+团队执行模式,是指本院执行警务中心将案件的执行流程分解为执行启动、执行查控及执行实施三个阶段,分别由执行综合组、执行查控组及执行实施组分段执行。在执行实施组中设立三个执行团队(小组),构建团队办案机制。
第二条 各执行流程组及执行团队(小组)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促进执行质量与效率的提高。
第三条 执行综合组执行启动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移交执行查控组予以财产查控。
第五条 执行查控组对执行综合组移交的执行实地调查。
第六条执行查控组通过“总对总”及“点对点”网上查询,需在案件立案后24小时内完成网上申请;如发现财产,需在48小时内完成查、冻、扣事项。
第七条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实体处置的(评估、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应当在查控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查控财产的权属证明、权利限制、现状等详情材料一并随案移交给执行实施组的承办人,由承办人决定如何处置。
第八条 执行实施组需冻结、扣划存款,查封、扣押标的物;对财产进行评估后处置变现(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制作分配方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抗拒执行、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予以公安布控及备勤工作。
第九条执行实施组依据案件所属辖区划分三个办案团队(小组),分别负责南浔片区(包括南浔镇、开发区)、菱湖片区(包括菱湖镇、和孚镇、千金镇、石淙镇)及双林、练市片区(包括双林镇、旧馆镇、练市镇、善链镇)案件的执行实施工作。
第十条 每个团队(小组)按照“1+3+2”的模式设立:由1名中层干部,3名执行员及2名特保人员组成,该名中层干部任小组长。小组内案件由小组长随机分流,均衡分案。如两个月未能执结的,小组长要作出说明,三个月未能执结的,需移送其他团队(小组)交叉执行。
第十一条在执行实施组中另设执行突击队,由执行局长任队长,执行警务中心35周岁以下的年轻干警为队员,具体负责重大案件的攻坚执行,处置执行中的突发事件,并服从市中院的突击执行统一指令。
第十二条案件在各流程环节中,凡能及时执结的案件均应及时执结,无须移送其他执行流程组。
第十三条 各执行流程组须在既定期限内交接案件,交接时须将有关材料及流转表一并移交,并在系统中将案件信息发送至相应的执行流程组。疑难、复杂案件需延期移交下一执行流程组的,报批后方可延期交接。
第十四条 特殊案件(例如系列案件)无需按照上述执行流程办理的,报批后可进行特别处理,同时需将案件材料一并移交正在办理此案件的执行流程组。
第十五条 执行流程组之间要权责明确、团结协作,遇重大执行行动由执行警务中心统一调配人员。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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