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14年部门决算
一、南浔区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依法审判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3.依法受理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及不服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对其中确有错误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予以再审。
4.依法审判检察机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5.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6.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审判工作开展法制宣传,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7.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
8.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司法行政人员。
9.负责本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10.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预算包括:南浔区人民法院本级预算、院属事业单位南浔区审判保障服务中心预算。
二、南浔区人民法院2014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4年部门总收支决算情况
2014年当年收入合计2703.6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2498.77万元,占93%;上年结转收入204.90万元,7%。
2014年当年总支出2696.20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公共安全支出2035.17万元、司法支出1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27.85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62.22万元、其他支出469.96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基本支出1866.20万元,项目支出830万元。
结转下年支出7.47万元。
(二)2014年部门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当年财政拨款支出2696.20元,包括行政运行支出1337.07万元、案件审判支出145万元、案件执行支出166万元、“两庭”建设支出28.46万元、其他法院支出270.99万元、法律援助支出1万元、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127.85万元、单位医疗支出62.22万元、其他政府性基金支出468.61万元、事业运行87.65万元。其他支出1.35万元
(三)部门“三公”经费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支出情况
2014年“三公”经费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支出决算174.40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38.2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36.20万元。
三、名词解释
(所列具体项目由各部门按本单位支出科目有选择使用)
1.财政拨款: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专户资金: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用于核算和反映政府非税收入以及其他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3.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含专户资金收入。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6.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事业单位在当年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7.上年结转:是指预算单位以前年度的收入预算未执行完毕,需结转本年度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的盈余或亏损结余资金。
8.结转下年:是指预算单位本年底前的收入预算未执行完毕,需结转下年度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本年底前收支相抵后盈余或亏损的结余资金,其中包括当年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用于核算当年应交所得税和提取事业基金、专用基金的分配情况和结果。
9.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10.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1.“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