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后释理答疑制度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08-06
信息来源: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湖浔法〔201445

判后释理答疑制度实施意见

  为增强法院裁判的公信力,提高服判率,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涉诉信访总量,根据本院审判实际,决定推行判后释理答疑制度,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1. 判后释理答疑制度是指在案件依法作出裁判后,审理案件的法官针对案件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和疑问,就裁判有关的程序适用、事实认定、裁判结果及理由等作出客观解释,以促成其服判息诉。
    2. 判后释理答疑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对本院审理的一审和再审民商事、行政、刑事案件作出的各类判决所提出的疑问。
    3. 判后释理答疑制度内容包括对证据的认定和经认证确认的法律事实的解释说明;对相关法律规定的阐释;对形成裁判结果的法理说明;对法律术语或当事人难以理解的用词说明;当事人就案件程序事项提出的问题;当事人提出的其他与案件相关的疑问。但当事人提出的问题涉及审判机密或个人隐私的,不予解答。
    4. 判后释理答疑分两种形式进行:一是宣判时当场回答当事人的疑问。法官宣判后应及时征询当事人是否存在异议或疑问需要解答的,如果需要,针对当事人提出的疑问和异议,以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为依据,以法理、情理、事理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解答。二是裁判文书生效后,因当事人对判决有疑问提出申诉、再审申请或有其他信访要求而进行的释理答疑。释理答疑应根据当事人提出的意见,针对案件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
    5. 判后释理答疑的对象既包括当事人、律师、代理人和辩护人,也包括履行监督职责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机关团体指派的工作人员来院对审判情况提出的询问等。
    6. 宣判后当场答疑的,由案件主审人或审判长负责。裁判文书生效后,当事人来信来访的,则由立案庭信访人员接访答疑。若遇案件当事人有抵触情绪或对答疑不满意的,由承办法官或其所在庭的庭长接待答疑。
    7. 立案庭接访后,通过相关庭室通知案件主审法官或审判长到场答疑;因故不能当即到场的,答疑人应在2日内确定答疑时间,并同时告知立案庭信访员。答疑时间一般定在接访后7日内。信访员应在答疑日3日前将有关接访答疑事项通知当事人。
    8. 答疑可采取口头答疑、书面答疑、电话答疑等形式,采取何种形式由答疑人与答疑对象商定。
    9. 信访人再次上访时,如有新的问题,可以再次安排答疑,但前后答疑一般不超过两次。
    10. 在答疑过程中发现案件有疏漏,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当事人讲明该疏漏不影响裁判公正性的理由。如发现案件审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应当立即向院领导汇报,由院领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启动再审程序。
   11. 对于当事人的申诉或申请再审,审判法官接待答疑后,针对信访人申诉、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作出分析和说明,认为申诉无理、不符合再审条件的,提出做好服判息诉工作的建议;认为申诉有理、符合再审复查条件的,提出再审复查立案的建议。
   12. 判后释理答疑应制作相关笔录,存档备查。笔录应全面客观反映释理答疑工作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释疑时间和地点、释疑人员、当事人的异议和疑问要点、释疑的内容、当事人对释疑的信服情况等。
   13. 审判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答疑。答疑过程中必须热情、周到、耐心、细致,详尽解答当事人的疑问。
   14. 判后答疑制度作为审判人员年度业绩考核内容,凡拒绝答疑,或态度恶劣、解释不细,未按规定要求进行答疑引起矛盾激化或恶性上访事件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15. 本意见自201481起施行,原《判后释理答疑制度实施意见》(2006年)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