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全文检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诉讼指南 >> 诉讼须知
旁听庭审须知
发布日期:2014-06-23 字号:[ ]

旁听庭审须知

一、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二、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听;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需要时,持人民法院发出的旁听证按顺序进入法庭。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未成年人(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三、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对于违反法律规则的人,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五、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