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须知
1、立案登记制是个啥?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根据有关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和原先的立案审查制相比,诉讼起点由法院决定立案时转变成诉状提交给法院时,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能否立案的审查尺度标准更加统一,保障了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体现了对当事人起诉权的充分保护。
2、推行立案登记制,有没有具体的规定?
有。《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立案登记制作了系统而详尽的规定。
3、立案登记制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根据上述两个规定,立案登记制自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4、哪些案件可以登记立案?
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以及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5、是不是所有的纠纷都可以到法院登记立案?
不是。以下案件不予登记立案:(1)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危害国家安全的;(4)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6)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6、权益受到侵害,想到法院起诉、自诉,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2)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3)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4)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5)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7、对方败诉耍横不配合,想要申请强制执行的,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申请执行书;
(2)执行依据;
(3)申请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8、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需要提供材料有哪些?
(1)国家赔偿申请书;
(2)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3)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书,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4)赔偿义务机关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应当提供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5)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在赔偿申请所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法律文书;
(6)赔偿义务机关职权行为侵犯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7)证明赔偿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其他材料。
9、写民事起诉状怕不规范,不知需要写哪些东西?
当事人提交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
(5)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10、提起刑事自诉,诉状怎么写?
当事人提交的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1)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5)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6)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11、执行申请书写什么?
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执行书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1)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执行依据;
(3)执行请求事项、执行标的;
(4)事实和理由;
(5)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6)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7)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目录。
12、国家赔偿申请书如何写?
当事人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1)赔偿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赔偿义务机关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复议机关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但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除外;
(4)申请国家赔偿的具体要求;
(5)事实和理由;
(6)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7)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目录。
13、登记立案有没有具体的流程?
有。
(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人民法院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3)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14、收了诉状没立案,法院多久给答复?
(1)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3)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4)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5)对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国家赔偿,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以上期间内仍不能判定起诉、自诉、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先行立案。
15、材料要补正,不补会咋样?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申请书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当事人当场不能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期限以及不按时补正的后果。补正期限一般为十五日。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及相关材料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申请,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当场拒绝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16、不收材料不立案,向谁反映?
对立案工作中出现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投诉属实的,应当责令相关法院依法纠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登记立案的案子,诉讼费还要交纳吗?
需要交纳。登记立案后,人民法院将及时通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并告知不交纳的后果。如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案件将按撤诉处理。如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的,应在起诉时一并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材料,由受诉人民法院负责审批。
18、实行登记立案后,还想选择诉前调解怎么办?
人民法院将充分尊重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维护权益,化解纠纷。对当事人自愿选择诉前化解机制的案件,当事人应当签署确认书。诉前化解机制启动后,因调解不成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调解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及时登记立案。
19、立案变得容易了,有人虚假诉讼怎么办?
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权,理性表达诉求,诚信维护权益。如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一经发现,都将驳回其请求,并给予罚款、拘留等司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案件多了,人也杂了,有人闹访影响我们正常起诉怎么办?
人民法院将依法制裁违法行为,维护立案秩序。对哄闹、滞留、冲击法庭等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立案工作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法围攻、静坐、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