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 讼 须 知
为加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监督,方便当事人诉讼,增强法院工作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司法公正,特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作如下提示:
一、起诉
1.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本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
2.起诉的程序
(1)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
(2)起诉状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②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③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④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当事人应当在起诉时提交初步的证据和证据清单;
(4)当事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
二、上诉
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提出上诉,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
2.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3.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4.上诉人应在通知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三、申请再审
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再审申请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具体的再审请求。
2.提出再审申请应当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3.再审申请人应将再审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递交立案庭审查立案。
4.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如果原生效裁判文书是由一审法院作出,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如果原来是由二审法院作出,或者是提审的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四、执行案件的申请
1.申请执行条件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其他必需的材料。申请执行书应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联系方式,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和财产状况。
2.申请执行期限
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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