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中法〔2014〕41号
本市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管辖制度改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湖州市、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本院《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法院工作实际,对集中管辖法院作出调整。经研究,指定德清县人民法院为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法院,管辖吴兴区、南浔区、长兴县、德清县、安吉县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内的行政诉讼案件。
特此通知
201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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