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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告知
发布日期:2014-05-30 字号:[ ]

1.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
2.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法院可强制执行。
3.
法院的执行措施包括: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搜查隐匿财产;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等等。
4.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5.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人民法院将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6.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法院将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7.
申请执行人未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的,依法中止或程序终结执行。
8.
中止或程序终结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