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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4-05-19 字号:[ ]

 

一、什么叫司法救助

所谓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实行司法救助,就是要让那些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但经济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的群众,也能打得起官司,能够充分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司法救助须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获取司法救助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①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这里所说的侵害,必须是当事人能够举证说明或者侵害行为显而易见,有胜诉希望或者可能的;②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难以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诉讼费用的这就是说,司法救助的主要范围是经济上的“贫弱群体”,对这些人提供司法救助,可以有效地避免因为经济上的“贫弱”而造成诉讼地位的“弱势”。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就不能获取司法救助。

三、司法救助的范围

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2.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3.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4.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5.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6.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7.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8.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9.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10.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11.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1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13.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14.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四、如何申请司法救助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的,应当在收到预交案件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五、缓交期限与减交比例

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的,缓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案件的审理期限:同意减交诉讼费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

六、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不同

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二者之间有明显的区别:

①提供援助的性质不同。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

②提供援助的主体不同。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给予诉讼当事人的救助,而法律援助是由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

③提供援助的范围不同。司法救助的对象不包括刑事案件当事人,法律援助则适用于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