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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有关执行问题
发布日期:2014-05-19 字号:[ ]

一、在诉讼期间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

在行政诉讼期间,一般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二、在行政裁决生效后,如何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不自觉履行,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三种情况: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①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②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③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④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三、申请执行期限

1.申请执行法院效力的行政法律文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1 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l 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2.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