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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审限有多久?
发布日期:2014-05-19 字号:[ ]

《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一百八十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