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应向何地法院提出?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配偶下落不明,能不能起诉离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 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3.配偶在服刑,应到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民诉法第22条第(四)项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配偶是军人,应到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此情况分为:
① 如果配偶是军人(非文职),自己不是军人,应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②如果配偶是文职军人,应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③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应由何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 条规定,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起诉法院受理吗?
根据民诉法第124条第七款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7.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经调解吗?
调解是离婚的法定程序,但因失踪、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等情形提起离婚诉讼的,可不经调解程序。
8. 离婚诉讼赔偿包含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根据以上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包含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财产损害赔偿,是赔偿离婚过错方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过错方对此应当全部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对受害方进行的精神抚慰,在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一些因素:一是要考虑赔偿数额应当能够抚慰婚姻无过错方所受到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且要以受理诉讼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基本生活水平为准;二是要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体现出对过错方的有效制裁;三是要考虑过错方侵害的过程程度、手段、场合、后果和影响等具体情节确定其赔偿责任,以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9. 离婚案件必须提供的的证据有哪些?
1.婚姻关系证明;
2.引起离婚原因的事实;
3.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生活状况等,以及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有关证据;
4.家庭财产、经济状况,包括财产来源、取得时间、双方经济收入、储蓄、债权债务等情况;夫妻双方对财产有约定的,还必须提供有关证据,或者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
5.现有住房的性质(公房、私房或者其他形式所有权的房屋)、面积、常住人口等情况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