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2、企图自杀、逃跑的;
3、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6、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7、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8、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
9、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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