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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发布日期:2014-05-19 字号:[ ]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6、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