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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具有哪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
发布日期:2014-05-19 字号:[ ]

  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

  2、企图自杀、逃跑的;

  3、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6、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

  7、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

  8、对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9、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