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有的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权。
审判人员、书记员、检察人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申请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 辩护权。
被告人在法庭自己可以行使辩护权。同时,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举证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4、最后陈述权。
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对案件的处理有何意见与要求,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5、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权。
被告人若认为取证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但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同时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6、上诉权。
二、承担的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诉讼秩序;
3、如实陈述;
4、如实举证;
5、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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