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辩护:
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具有重大影响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通知辩护
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发现该情形之日起3日内,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人无力承担、家属不愿承担(含无法联系其家属)辩护律师费用,本人又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人民法院一般也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开庭审理时已满18周岁的;被告人认知能力较差,可能影响案件正常审理的;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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