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一节关于送达期限、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
(1)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3)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
(4)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本院在起诉书副本送达之日起三日后开庭审理,地点为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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