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
为切实保障涉罪未成年人诉讼权利,落实法定代理人参与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或审判涉罪未成年人,在其法定代理人、具有监管能力的其他亲属无法或不宜到场时,依法由办案机关通知负有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选派符合一定条件的成年代表,作为诉讼参与人到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并履行监督、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
前款所称“涉罪未成年人”是指侦查、起诉、审判时未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但侦查、起诉、审判时已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条 合适成年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心健康,具有良好道德品质,热心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成年人;
(二)在本地有固定居所的常住人员;
(三)具有较好的沟通协调和语言表达能力;
(四)具有基本的法律常识和相关知识;
(五)具有一定的工作经历和社会阅历;
第三条 合适成年人可以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专业社会工作者;
(二)学校教师;
(三)共青团、妇联干部;
(四)“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
(五)新居民事务局工作人员;
(六)退休干部;
(七)其他合适人员。
合适成年人不得担任涉罪未成年人的辩护人。
第四条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了解涉罪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兴趣爱好、家庭情况、教育条件、日常表现、成长轨迹等情况;
(二)讯问时或庭审前,在办案人员陪同下与涉罪未成年人会面交谈,了解其健康状况、权利义务知晓情况、合法权益有无遭受侵犯等情况;
(三)发现办案人员有诱供、逼供或其他侵犯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向办案人员所在机关反映;
(四)阅看讯问笔录或庭审记录,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五)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教育;
(六)其他有利于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到办案机关通知后及时到场;
(二)向涉罪未成年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和承担的职责;
(三)安抚涉罪未成年人,帮助消除抵触情绪和对抗心理;
(四)帮助涉罪未成年人正确理解讯问含义,但不得以诱导、暗示等方式妨碍涉罪未成年人独立回答问题;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向他人透露相关案情或涉罪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六)发现本人与所参与的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不宜担任合适成年人的情况后,应及时告知办案机关;
(七)其他有利于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义务。
由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的涉罪未成年人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其合适成年人一般应当继续参与其刑罚执行期间的矫正工作。
第六条 合适成年人资格由其所属机关或团体报请南浔区检察院商请南浔区公安分局、南浔区人民法院、南浔区司法局审查,制作合适成年人名册。
第七条 合适成年人名册应当记明合适成年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住址、邮编、联系方式、所属地区和单位等相关信息。
合适成年人名册可以结合实际需求及时更新。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进行讯问或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发现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具有监管能力的其他亲属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涉罪未成年人送达《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告知书》,并作出必要的口头解释:
(一)无法通知的;
(二)有碍侦查的;
(三)身份不明的;
(四)已亡故或下落不明的;
(五)监护能力丧失或不足的;
(六)无法及时当场的;
(七)其他无法或不宜到场的情形。
第九条 确定合适成年人人选,应当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未成年人个人情况、帮教矫正需要和诉讼便利等要素。
办案机关可以通知本区的合适成年人或者涉罪未成年人的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暂住地所在区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
两名以上的未成年人共同犯罪的,不得由同一名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
第十条 办案机关确定合适成年人人选后,应当及时向其发出《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通知书》,并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相关事宜。
多次讯问的,可以只选择关键场次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
同一办案机关针对同一涉罪未成年人,多次通知同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除首次外,可以不再书面告知涉罪未成年人和书面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
第十一条 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时,应当携带身份证、工作证等证明自己身份的凭证。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后,应当如实填写《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情况表》。
第十二条 办案人员发现合适成年人有滥用权利、违背义务或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形的,应予以制止和训诫,并通报其所属的机关或团体。必要时,可以提请办案机关更换合适成年人。合适成年人有上述情形,影响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办案人员应当审查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具有监管能力的其他亲属无法或不宜到场参与诉讼的情形是否发生变化。法定代理人已具备到场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并书面通知合适成年人退出刑事诉讼。
第十四条 涉罪未成年人明确拒绝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办案人员应当向其作出必要的解释,但其仍然坚持拒绝的,可以准许,并记录在案。涉罪未成年人提出更换合适成年人的,应予准许,但次数以两次为限。
第十五条 南浔区公安分局、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南浔区人民法院、南浔区司法局应当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在押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监管民警在核对身份无误后,应当准许其随办案人员进入监管场所。
讯问或庭审前,应给予合适成年人和涉罪未成年人一定的接触时间,便于双方进行相互了解和沟通。
第十六条 南浔区公安分局、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南浔区人民法院、南浔区司法局应当作好衔接配合,确保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效果。
侦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阶段,办案机关一般应当通知同一名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或起诉书中列明本单位已选定的合适成年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第十七条 南浔区公安分局、南浔区人民检察院、南浔区人民法院、南浔区司法局应当每年对本区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开展培训工作。具体事宜可以由区检察院牵头负责。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