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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哥法官工作室“保险调解点”工作规程
发布日期:2014-04-20 字号:[ ]

 “保险调解点”工作规程

(试行)

为充分发挥南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水哥法官工作室”的调解平台作用,积极展现在湖保险公司“重服务”的工作理念,有效地促进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当事人的赔偿与保险理赔一步到位,经法院与保险公司协商,决定在双林人民法庭(以下简称法庭)联合设立“保险调解点”,现将具体操作规定如下:

1、凡南浔区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涉及到保险公司的纠纷案件处理,适用于本规程。

2、事故一方或各方当事人到法庭申请调解或起诉的案件,或保险公司认为需要到法庭进行调解的案件,由法庭立案窗口负责登记。

3、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审判合议庭(以下简称合议庭)负责诉前纠纷调解的联络工作,保险公司确定专人负责南浔法院辖区道交事故理赔和纠纷调处工作,并按合议庭联络员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来调解点进行纠纷调处。

4、调解日一般每月一次,具体时间由合议庭随案而定,但根据每月涉保案件数量,合议庭联络员可确定2天为集中调解日,保险公司专职人员在确定的调解日必须到庭参与调解,如指定的专职人员临时不能来庭,须另行安排人员。必要时,合议庭可于收案当天即与保险公司联系,通过电子邮箱、传真方式向保险公司发送案件相关材料,保险公司收到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法庭反馈理赔方案。

5、事故当事人要求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一并解决的,保险公司应当一并处理。对尚未进行司法鉴定的道交案件,若当事人对保险公司提出的伤残等级及其他计算期限意见无异议的,可不再进行司法鉴定,直接进行调解;对有争议的,可由双方共同委托法院进行司法鉴定。

6、诉前调解由保险公司与事故各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协商难以达成一致或需要法律指导时,可向联络员提出请求,联络员应当指派驻庭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或由合议庭法官进行现场指导。

7、一起事故有多个受害人,而仅有部分受害人到法庭请求调处或起诉的,保险公司可通知其余受害人到庭调解,法官也可直接通知其到庭调解,以便于按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调解按诉前人民调解方式进行,必要时可申请法庭进行司法确认或制作民事调解书。

8、诉前调解达成理赔协议的,应将副本一份交法庭备案;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法庭应当及时指派合议庭法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作出裁定予以确认。

9、诉前未能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要求起诉的,法庭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并及时送达相关诉讼文书,尽量节省当事人诉讼时间,必要时,可于立案当日即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

10、司法确认裁定和民事调解书一般应在司法确认和调解达成协议当日送达保险公司,最迟应在2日内发送;根据保险公司要求也可通过EMS发送。

11、各方能达成协议的纠纷,保险公司一般应在20日内完成理赔,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按协议书或调解书的约定及时付清理赔款。理赔款可由保险公司直接向当事人支付,也可通过法院转付。

12、诉前调解达成协议并进行司法确认的案件,法庭不收取任何费用。

13、涉案的保险公司系湖州以外的分支公司时,本地保险公司应根据法官的要求尽量做好相应的配合、协调工作。

14、法庭与保险公司之间应及时加强联系,由法庭及保险公司负责人及经办人员参加的联系会议每年不少于1次,一般在每年的5月份进行,必要时可由法庭临时召集。

15、本规程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16、本规程由南浔区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审判合议庭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日

 

附:参加保险调解点的保险公司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大众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