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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基层人民法院2014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考核办法
发布日期:2014-11-28 字号:[ ]

湖中法〔2014102

全市基层人民法院2014年度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考核办法

  为加强全市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严格落实中央关于“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承担监督责任”的要求,依据中央、省市委、最高法院、省高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2014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各基层人民法院党组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四次全会精神,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部门落实监督责任的情况。

  (一)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

  1. 完善落实机制

  1)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党组书记、院长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第一责任人的政治责任,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做廉洁从政的表率;每年听取部门负责人落实“一岗双责”情况专题汇报不少于1次,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落实“一岗双责”。党组成员和院级领导干部根据工作分工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形成齐抓共管、协调配合的主体责任落实机制,把“一岗双责”的要求落到实处;每年为分管部门上廉政课不少于1次。

  3)层层分解任务。明确党组书记、其他党组成员和院级领导干部、各部门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及工作方式,层层抓落实,逐级强化责任,把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个人。

  4)重视纪检监察工作。党组支持派出纪检组和内设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和“三转”,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常研究、常部署,常督促、常检查,全年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工作不少于5次;协调解决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具体问题,配齐配强纪检监察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

  5)建立报告制度。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专题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纪委和上级法院报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

  2. 选好用好干部

  1)规范用人程序。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正确用人导向,规范选人用人程序,优化选人用人标准,防止简单以票取人、当老好人、拉票贿选等问题。

  2)加强用人把关。在干部动议、确定考察人选、确定拟任职人选等环节,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防止出现“带病提拔”、“带病上岗”;选拔任用的中层干部干警普遍反映良好,任职2年内未发生违纪违法行为。

  3)严格用人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任工作“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健全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制度,开展个人事项报告核实工作,加强对干部选任工作的全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选任工作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3.深化司法作风

  1)严格落实规定。认真抓好中央“八项规定”、最高院“六项措施”、“十个不准”,省委28条办法,省高院“十项措施”、“十个一律”、“职业四要”等的贯彻落实,并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实施办法。

  2)发挥表率作用。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干部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查纠“四风”问题,严格落实整改,发挥引领、表率、示范作用。

  3)强化专项整治。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各种专项整治活动,坚持从小事抓起、从细节入手,坚决整治少数干警“冷硬横推”“吃拿卡要”“庸懒散奢”的不良习气,少数法院“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突出问题,努力根治在司法作风方面存在的顽症痼疾。

  4. 强化监督制约

  1)深化廉洁教育。根据形势要求和实际,及时开展各项廉洁司法教育活动;做好法官授职典礼、春节后首个工作日(周)“廉洁司法教育日(周)活动”、11月全省法院“作风建设专题教育月”集中警示活动;深入学习、讨论、活用《浙江法官业外行为指引》。

  2)完善民主集中。坚持重要情况党组通报、重大问题党组研究、重点工作党组决策的做法,认真落实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函询约谈、个人事项报告等党内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决策制度;领导干部率先垂范,自觉执行中央《廉政准则》、“约法十章”等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任职回避、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防止利益冲突等制度。

  3)加强办案监督。严格规范审判执行工作,随案发放廉政监督卡、实行办案廉政回访,自觉接受当事人监督;研究制定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健全廉洁司法风险防控机制,对审判执行活动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

  4)深化阳光司法。全面推进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网上受理、办理、反馈的信访事项办理机制和办案信息化体系,以门户网站为基础,将开庭公告、案件进度查询、裁判文书上网、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曝光、司法网拍等内容及时公布,主动邀请人大、政协代表视察法院、旁听庭审、参与执行、接待信访,不断强化外部监督。

  5. 严肃查处案件

  1)坚持“零容忍”。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部门查案工作的领导,及时听取有关情况汇报,帮助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

  2)坚持抓早抓小。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为干警拉拉袖子,扯扯耳朵,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防止小毛病变成大问题。

  (二)纪检监察部门落实监督责任情况

  1. 健全监督体制

  1)积极转变职能。严格落实纪检组长不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要求,明晰纪检监察部门责任,把不该管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把应该管的工作切实管住管好;理顺派驻纪检组与内设监察部门、机关纪委的工作关系,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一般不兼任机关纪委书记。

  2)强化领导体制。落实派驻纪检组向派出机关报告工作、定期述职、约谈汇报和与同级法院党组沟通协商的相关制度。强化本院党组、院长对监察工作的领导。

  3)督促责任落实。督促党组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规定;督促推动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对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2. 突出监督主业

  1)加强纪律监督。通过监督检查、案件核查、函询约谈等方式,加强对干警尤其是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各项纪律情况的监督。

  2)加强决策监督。通过召开、参加和列席会议、会签文件、对干部任免进行前置性把关、对相关制度进行廉洁性评估等方式,督促党组和班子成员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组和审委会的议事规则,加强对本院“三重一大”等情况的检查监督。

  3)加强办案监督。督促相关部门全面推进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加强对审判、执行部门廉政监察员的工作指导,实行廉政回访制度,督促法院干警严格执行“五个严禁”、“约法十章”、防止内部干扰等廉政制度规定。

  4)深化正风肃纪。充分发挥审务督察在正风肃纪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通过日常督察、专项督察、作风巡查、视频督察等方式,抓住重要节点和重要环节,持续开展正风肃纪行动,对发现的群众反映较多的“六难三案”等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5)高压惩治腐败。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反。严格执行违纪违法案件“一案一分析”制度和重大案件24小时报告制度,违纪违法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法院党组报告的同时向同级纪委和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没有发生迟报、漏报甚至不报情况;信访工作规范有序,群众来信来访、电话(网络)举报件件有登记,有反馈;及时处理上级要求查报的信访件,无拖延和不查不报现象;未发生因对涉诉信访处理不当而导致越级上访或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

  3. 加强自身建设

  1)加压提升素质。纪检监察干部加强学习,切实提升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自觉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和为民服务宗旨,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纠正“四风”,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2)配齐配强干部。根据正风肃纪和反腐倡廉的形势要求,加强监察室干部队伍建设。一般为3名。

  二、考核标准

  (一)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级。

  (二)对发生下列情形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法院党组成员被纪委或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受到党纪或政纪处分以上追究的;

  2.法院干警因职务违法犯罪被有关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

  3.发生串案、窝案的。

  (三)对发生上述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法院,如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挽回影响,或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可酌情定为“合格”。

  对党组落实主体责任不力,致本院发生重大腐败案件、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以及对本院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且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或干扰、阻碍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的法院,应当确定为“不合格”,并实行“一案双查”。

  三、考核方法

  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以上考核内容及考核标准进行自查,并撰写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自查报告,于1219前上报。

  市中院将于12月中下旬,通过年终考核、专项抽查、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各基层法院2014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一)年终考核。由市中院检查考核组对被考核法院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进行监察和量化评分,分别按50%30%的权重代入检查考核总分。

  ()专项抽查。由市中院检查考核组在被考核法院党组班子成员中随机确定1名成员,检查其履行“一岗双责”等情况,检查得分按10%的权重计入检查考核总分。

  (三)民主评议。由被考核法院全体干警对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情况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得分按10%的权重计入检查考核总分。

  附件:12014年度湖州市各基层人民法院落实党风廉政建

  设主体责任考核表

22014年度湖州市各基层人民法院落实党风廉政建

设监督责任考核表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41128印发

附件1

2014年度湖州市各基层人民法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表

责任内容及分值

评分标准

自评得分

考核

得分

扣分说明

一、落实党风廉政工作(20分)

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明确重点工作责任分工。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支持纪检监察组织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

  1、听取部门负责人落实“一岗双责”情况专题汇报少于1次的,扣2分;

  2、未明确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职责和分工的,扣2分;未对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进行分解,层层落实签订责任书的,扣2分;

  3、党组成员每年为分管部门上廉政课少于1次的,每人扣2分;

  4、党组主要负责人“四个亲自”执行不到位的,每项扣2分;未听取班子成员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的,每人扣2分;未落实与班子成员每年至少一次党风廉政谈话的,每人扣2分。

  5、全年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工作少于5次,每少一次扣2分;

  6、未定期向上级纪委、上级法院报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扣2分。

二、严格规范选人用人制度(20分)

规范用人程序,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正确用人导向,规定选人用人制度。

  1、选人用人未实行民主推荐、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任前考核、任前公示制度,扣2分;

  2、未严格执行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扣2分;

  3、竞争上岗的中层干部干警任职2年内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每人扣2分;

  4、未严格贯彻“一报告两评议”制度、干部信息公开、个人事项报告制度,扣2分。

  5、未按要求对新提拔、任用的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的,每人扣2分。

三、严明党的纪律,深化司法作风建设(20分)

  严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着力查处违反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和“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1、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被上级查处的,每例扣20分。

  2、未加强本单位正风肃纪工作的,扣5分;

  3、违反八项规定及“四风方面的突出问题被上级查处的,每例扣2分。

  4、未认真执行上级法院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未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拖拉、走过场,扣2分 。

四、加强监督制约(20分)

  深化廉洁教育,强化监督制约,完善民主集中制,着力推进本院 “阳光司法”建设,规范权力运行重点工作。

  1、领导干部未自觉执行《廉政准则》、“约法十章”等廉洁自律规定,未落实任职回避,扣2分;

  2、未落实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个人事项报告等党内监督制度,扣2分;

  3、未组织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的,扣5分;

  4、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层次开展廉政谈话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每人扣2分。

  5、未积极开展审务督察工作,全年开展审务督察少于1次的,扣2分;

  6、未随案发放廉政监督卡、实行办案廉政回访的,扣2分。

五、加强信访工作,严肃

查处违纪违法情况(20分)

严格执行上级关于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的受理处置工作,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规违纪行为。

  1、群众来信来访、电话(网络)举报没有做到件件有登记、有反馈,扣2分;

  2、未及时处理上级要求查报的信访件,存在无故拖延和不查不报现象的,扣2分;

  3、因司法廉洁方面存在问题导致的涉诉信访,扣2分;因对涉诉信访处理不当而导致越级上访或发生严重后果的情况,扣5分;

  4、违反执行违纪违法案件“一案一分析”制度和重大案件24小时报告制度。每例扣2分。

注:按每人每例等扣分的,本项分值扣完为止。

附件2

2014年度湖州市各基层人民法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考核表

责任内容及分值

评分标准

自评得分

考核

得分

扣分说明

一、强化领导体制,健全监督机制(35分)

  积极转变职能,强化领导体制,协助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督促检查本院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

  1、纪检组长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扣5分;

  2、因组织协调不力,导致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重点工作任务落实不到位的,每例扣5分。

  3、未按要求听取院党组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主体责任报告的,扣10分。

  4、未对年度惩防体系各项任务落实推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扣5分。

二、突出监督主业,强化执纪监督问责(35分)

  加强对党的纪律和上级法院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深化正风肃纪,加强对违反作风建设规定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大问责力度。

  1、因执纪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例扣5分。

  2、对违反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监督不力,问责不到位的,每例扣2分;

  3、未督促党组和班子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组和审委会的议事规则,扣2分;未对本院“三重一大”等情况检查监督的,扣2

  4、未及时报告同级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重要情况的,扣5分。

  5、未及时分析研判并报告本院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问题线索的,扣5分;

  6、未执行违纪违法案件“一案一分析”制度和重大案件24小时报告制度的,扣2分;

  7、未处理上级要求查报的信访件,有拖延和不查不报现象,扣2分;导致严重后果的,扣5分。

三、加强自身建设和队伍建设(30分)

  加强纪检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1、未按要求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每例扣5分。

  2、未按要求参加纪检监察干部培训的,扣5分。

  3、未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扣5分;纪检监察干部出现违纪违法问题被查处的,扣10分。

  4、监察室干部队伍人员未配齐的,每少1人扣2分。

  注:按每人每例等扣分的,本项分值扣完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