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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诱惑与未成年人犯罪
发布日期:2013-05-25 字号:[ ]

网络诱惑与未成年人犯罪

 

【案例】

钱某(16周岁),痴迷于上网,只要一有时间就窝在网吧里,父母给的零用钱也全都用在上网上。2012年的一天,钱某网瘾又发作了,可零用钱已经用光了。此时,其突然想起,网吧里边很多人都只是把钱包、手机等贵重物品,随意放置在电脑边上,且疏于防范。想到这里,钱某便来到平时经常上网的网吧,寻找可以伺机作案的对象,当其看到上网人员黄某正聚精会神的打游戏,且只将钱包和手机放在电脑桌边上,便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将黄某的钱包和手机偷走。后钱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评析

由于未成年人大都没有经济收入,而网费又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因此当网费告罄,网瘾发作时,只能采取非法手段获取钱财。且现在的网吧已具备集上网服务、游戏厅、录像厅、餐饮、住宿为一体的混合功能,但又不具备各种安全保卫设施,存在监管缺失的状况,因此网吧已成为盗窃手机、钱包等犯罪的高发区。因此未成年人因懂得抵制网络的诱惑,尽量不出入网吧,既要防止自己走上犯罪道路,又要避免成为被不法份子侵害的对象。

【案例】

赵某(男,17周岁)通过QQ添加好友的方式认识了姜某(女,16周岁),在与姜某QQ聊天的过程中,赵某充分发挥其善于言谈的优点,逗得姜某开怀大笑。此后,二人通过QQ频繁互动,渐渐的姜某放松警惕并将赵某视作知己好友。2012年的一天,姜某通过QQ聊天向赵某表示因心情不好想至赵某所在的地方散心。赵某欣然应允,同时心起邪念,想乘机带姜某开房间,与姜某发生性关系。后赵某到车站接了姜某后,以安排住宿为由,将姜某带至事先已开好的某宾馆房间,闲聊一会儿后赵某开始对姜某动手动脚,并提出欲与姜某发生性关系,在姜某明确表示拒绝并欲离开房间时,赵某对姜某实施了强奸。庭审中,被告人赵某表示其通过网络经常能接触到淫秽视频或互联网色情游戏,正因受到这些信息的影响,其才萌生了强奸姜某的犯意。后被告人赵某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评析

色情信息对未成年人性犯罪的影响存在两种途径:一是色情信息对性道德的侵蚀作用。由于我国未成年人的性教育尚为滞后,长时间接触色情信息会误导未成年人形成错误的性观念和价值取向,认为性刺激是生活的最大乐趣,而忽视现实生活和学习的价值;其次是色情信息对性需求的刺激作用。由于现在大多数未成年人生理发育快于心理发育,且易受暗示,喜模仿,在色情信息的强烈刺激下,极易冲动,寻找性对象,甚至通过暴力来满足其性需求而走向犯罪。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被害人姜某因轻信网络上所交的朋友,且主动提出前往被告人所在地散心,也是其遭受不法侵害的原因。因此未成年人应在树立正确性观念的同时也应增强自身的防范意识,不要轻信他人。当然家庭也应监管,防止未成年人登录黄色网站。此外,如果孩子热衷于交友网站或者与陌生人聊天,则应提高警惕。同时社会也应为未成年人营造良好的上网环境。

【案例】

李某(男,17 岁),小学五、六年级时开始上网,初二时已完全沉迷网络,后因难以忍受父母平时经常管教其上网,便离家出走,用从家里偷来的钱在网吧过夜。钱用完之后,他用从网上暴力游戏里学到的作案方法,买了黑头套、水果刀等,夜晚在路边用恐吓手段实施抢劫,因被害人黎某拒绝交付财物,将被害人黎某捅成轻伤,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上网和购买网络游戏装备。后被告人李某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评析

非法经营的黑网吧俨然成了未成年人逃避家长管教和正常学习生活的“避难所”。同时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来源,很容易引发侵财类犯罪。现在主流的互联网游戏又大都以“攻击、暴力、魔幻”的角色扮演为主要内容,火爆刺激的画面容易使他们模糊了道德认知,淡化了游戏虚拟与现实生活的差异,误认为通过伤害他人而达到目的的方式是合理的,从而走上犯罪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