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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溺网络暴力 模仿杀人获刑
发布日期:2013-05-25 字号:[ ]

  沉溺网络暴力  模仿杀人获刑

   

   

  【案例】

  被告人徐某,男,199577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案发前在南浔一家木业厂打工。

  徐某案发时17岁,在南浔打工期间,经常到网吧上网,喜欢观看暴力影片和玩网络枪战游戏。2012429日晚10点半,徐某觉得无聊便到宿舍旁边的一家黑网吧上网,他先观看了一部关于描写刺客的暴力电影,接着又玩起了“穿越火线”等网络暴力游戏。玩至次日凌晨4点半,徐某觉得心情烦躁,无处发泄,这时他发现了在同一网吧熟睡中的胡某,满脑子都是电影和游戏暴力画面的徐某竟然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刀,模仿电影中左手捂嘴、右手割颈的刺客刺杀手法,用折叠刀割向胡某。深感疼痛的胡某从睡梦中惊醒,奋力挣扎而碰倒了身旁的椅子,碰撞声招来了在隔壁睡觉的网吧老板。老板被当时的场面惊呆了,只见胡某脖子处血流如注,而徐某正惊慌的准备夺门而逃,网吧老板在制服了徐某之后立刻电话报警并叫来救护车抢救胡某。被害人胡某颈部、手臂等多处被徐某划伤,后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被害人胡某的伤势为轻伤,但据法医所述,如果徐某在划伤被害人颈部时将刀再移动0.5厘米的话,将直接割伤被害人的动脉而导致其死亡。

  庭审过程

  2012927,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21019,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徐某为未成年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为了维护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承办法官通知了被告人徐某的法定代理人出庭,并为徐某指定了辩护律师。庭审过程中,合议庭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认为被告人徐某不计后果持刀非法伤害他人要害部位,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公诉机关的指控定性准确,并对被告人徐某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后对被告人徐某进行了法庭教育。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徐某表现自己现在非常后悔,以后要远离网络暴力,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审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已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意见,法院均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徐某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评析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犯罪时17周岁,系未成年人,对其故意杀人(未遂)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量刑时,应当考虑到其系未成年人之情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徐某虽然作为一名未成年被告人,但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具备一定的辨别和控制能力,却依然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并且是故意杀人的重罪,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警觉和深思。网络时代的到来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很多意想不到的便捷,与此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和挑战,特别是未成年人,在这样一个新媒体的环境下,又暴露出了很多容易遭受伤害和负面影响的问题,如网络游戏上瘾、网络暴力色情污染、网上诱引欺诈等等。这些负面的东西充斥于网络世界,而青少年正处于成长期,心理素质尚不稳定,自控能力较弱,受外界信息的影响很大。青少年如果长时间的沉溺于虚拟的网络世界,一些负面的信息必将影响未成年人的成长,如果不及时矫正,很可能会导致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徐某故意杀人案件就是青少年受网络暴力影响而最终获罪判刑的典型案例,应该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现阶段的未成年人多系在校求学的学生,在网络负面信息的引诱和刺激下,导致其犯罪的过程一般是:从厌学到上网,再到犯罪的“三部曲”。网络所诱发的未成年人犯罪多以抢劫、伤害、暴力侵财型为主,有的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网络在诱发未成年人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容忽视,家庭、学校、社会应该担负起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降低网络所诱发的未成年人犯罪率。

  关爱未成年人,远离网络垃圾,已经成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有效手段。